关于开展归侨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次数:188 | ||
各分党委、党总支: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归侨身份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身份解释和认定范围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归侨身份认定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放弃外国居留权的声明:合法居留权仍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交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 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2. 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居留证件公证书。 3. 本人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或档案所在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国外经历证明。 4. 外省市省级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五)申请人出入境记录(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 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供“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2. 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提供“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六)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归侨身份认定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向各分党委、党总支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由各分党委、党总支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的“初审单位意见”栏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复核。 (三)复核:市政府侨办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限为4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复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天津市归国华侨证》。 四、请各分党委、党总支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归侨身份认定宣传和初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学校统战部反馈。
联系人:白庚岩 电话:23501319 邮箱:tzb@nankai.edu.cn 地址:津南校区综合业务东楼326室 附件:1. 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2.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 天津市归国华侨证
学院党委统战部 2017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