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

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015-09-14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我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天津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640/月)为标准。

3.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定小组确认为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天津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来自偏远农村地区的学生;

(二)城镇学生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四)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五)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七)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定小组确认为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天津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五)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六)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六)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6.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附件1: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pdf

附件2: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doc

附件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及民主评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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